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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济南律师解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来源:济南劳动争议律师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上述规定中,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果劳动合同有多个履行地,则多个履行地均具有管辖权。

  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是指对用人单位设立进行注册或者登记的机关所在地,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用人单位主要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当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时,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当出现多个仲裁委员会都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管辖权冲突,需要把握以下处理规则:

  1、劳动合同履行地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但也有两者不一致的情形存在,如果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利于劳动者申请仲裁,并查明案件事实。

  2、先受理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劳动者在多个地方工作,由此形成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时,由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包括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因岗位或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劳动合同履行地本身就不确定的情况等。

  提醒

  在仲裁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地或者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发生变动的情况。根据管辖权恒定的原则,为确保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维护仲裁秩序,当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案件的审理,已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至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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